近年來,業主對物業公司的投訴居高不下,已成為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制約因素之一,那么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發生沖突、糾紛的原因是什么呢?
1、業主自我保護意識增強
目前,大部分業主都受過良好的高等教育,就職面寬,涉及領域大,知識面廣,有較強的生存能力和競爭意識,承擔風險的能力強,有駕馭先進通訊設備的能力,掌握信息快,對政府及各部門頒布的法令、法規學習理解能力強,自我保護意識強烈。
2、物管企業的服務意識不足
多數物業管理企業都叫×××物業管理公司。須知物業管理公司是業主委托聘請的帶有服務性質的企業,這些企業是以服務來獲取經濟報酬的。因此物業管理企業應該明確實際存在的被委托服務的性質,更名為物業服務公司,就讓人一目了然了。
3、物業管理層次水平有差異
工商行政部門注冊登記企業主要依據的是活動資金及辦公場所等事宜,企業的等級資質主要依據的是有幾名持證上崗員工,而工商行政部門往往忽略了企業是否了解目前的政策、法令、法規。低層次的物管企業與高層次的購房人群之間有了明顯差異。
4、不合法規定泛濫
目前,各個物業管理公司都可以隨便出臺條令、規定,隨便就借規范自己的業務轄區出臺不合法文件,難道這些公司不知道,只有執法、司法部門才具有界定和解釋規定的權力。
確定一個事物的正確與否,不能只是單方面劃定一個特定的條件,還要考慮其他方面的影響,所以業主向物業繳不繳費,不只僅僅是業主單方面的問題,而且很可能還隱藏著物管企業深層次的問題對繳費的影響,所以僅以業主不向物業企業繳費判斷業主是否能享有業委會選舉權、被選舉權是十分錯誤和條理不清的。
5、職能部門權限不清、職責不明
對目前出現的大量私有住房和對私有財產的政策界定、管轄權限在法律上沒有明確司法解釋和界定,也是給業主帶來苦惱的一大因素。
6、“派生”或“聯姻”導致不公平“游戲”
房地產商用自己的下屬企業來充當物業管理公司,從而打破了公平競爭的游戲規則,使這類企業很容易帶有開發商的企業色彩,而忽視了自己企業是服務性企業的本質,以管理者的姿態對待業主。在業主反映開發商遺留問題時,不是積極督促開發商如何解決,而是共謀如何對付業主,敷衍業主。
7、監管人員工作作風有待提高
在公有住房改革后,機關單位公房雖然改為私有住房,但原有的公有住房的管理修繕機構、制度沒有太大的變化,所以政府公務員們購買住房后在物業上并不會遇到太多的苦惱和麻煩。而出資購買社會商品房的業主則不是這樣,他們是生活在沒有國家土地管理局的情況下,在自己購買住房后不能真正表達自己選擇物業企業的意愿,而是在開發商指定的物業管理下生活。
業主是消費者,是納稅人之一。從某種意義上講如果消費者拒絕消費、社會上任何企業沒有經營成果或相應的經濟效益也就沒有能力向政府做納稅的貢獻了。
業主們這種個人財產保護意識日益強烈與服務企業過分的管理方式的沖突、糾紛從原則上說,是目前社會存在的一種十分可怕的不穩定因素。